您当前位置:名企网 > 企业黄页 >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

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

2019-03-31 09:57:47

   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
   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,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
   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在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(www.suzhou.gov.cn )“政府信息公开”栏目或本单位的网站(www.jsszhrss.gov.cn)上查阅《指南》。

    一、主动公开

    ● 公开范围

   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

    ●政府信息公开分类、编排体系

   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采用主题、组配、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,点击其中某一个,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;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,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,包括索引号、信息名称、内容概述、生成日期、发布日期、发布机构等内容。

    ● 获取方式

   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,具体网址为www.jsszhrss.gov.cn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;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:

    1、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;

    2、通过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;

    3、通过苏州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(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)对外公开政府信息。

    ●受理机构

   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处 ,受理机构联系电话:0512-65210171 ,传真号码: 0512-65238469 。通信地址: 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,邮政编码: 215006 ,电子邮箱地址:xcc@rsj.suzhou.gov.cn。

    ● 公开时限

   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    二、依申请公开

   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通过互联网、信函、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    ● 公开范围

   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申请获取本单位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障、职业培训、劳动保障维权等政府信息。

    ● 受理机构(接受网上和信函、传真申请)

   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 局宣传处 ,受理机构联系电话:65210171,传真号码: 0512-65238469 。通信地址: 体育场路4号 ,邮政编码: 215006 ,电子邮箱地址:xcc@rsj.suzhou.gov.cn 。

    ● 当面受理点(接受当面申请)

   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 体育场路4号4号楼211室 ,受理时间为:工作日的9:00—17:00。

    ● 提出申请

   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,推荐填写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申请表复制有效,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,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。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。

    1.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
    2.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场提出申请。

    3.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。

   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
    ● 申请处理

   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,应当场登记。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,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,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,作出答复:

    (一)属于应当公开的,制作公开决定书;

    (二)属于免予公开的,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;

    (三)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,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
    (四)属于应当主动公开,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,应当向社会公开,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
    (五)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,应当告知联系方式;

    (六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

    (七)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。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,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SVIP名企

回顶部